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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建议之三:提升司法改革的信心,迈出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质性步伐

作者:创新院 来源: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 时间:2018-07-10

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组织国内权威专家撰写的《 2017 中国改革报告》于 5 月发布,报告以「改革在路上」为主题,对 2017 年中国改革进行总体评估,对十二个重点领域改革进展进行评估,报告还从过去五年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梳理成功经验,最后,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系列建议。


新华网、新华社客户端、人民网、财经等多家媒体均发布消息和刊发了相关报告内容,《 2017 中国改革报告》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 2017 中国改革报告》在全面评估 2017 年改革的基础上,对 2018 年以及未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十条具体建议,我们将陆续推出部分建议,敬请关注。


文 | 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课题组

正文约 :2578字

预计阅读时间:7 分钟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一直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虽然有一定的进展,但仍然积累了很多深层次矛盾,存在很多复杂的问题,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继续坚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并提出建设法治国家。


2014 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不仅延续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策略,而且也抓住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几年来,新一轮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主要领域的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步入了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阶段;


但不少改革的成效未达预期:


社会上对司法公正、公信权威并没有明显提升,民众对司法仍有较大的不满,在现实和网络上因司法不公喊冤叫屈的人相当多,严重违背司法公平正义的案件不断引起社会上强烈反应。


究其原因


——既有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存在一些根本性、方向性问题的原因;


——又有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长期无法达到社会共识的制度性原因;


——也有新一轮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的总体设计中,对地方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官、律师、司法使用者利益保护不足,使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缺乏坚实的信任基础的原因;


——还有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封闭化、神秘化的做法,使社会公众、基层司法工作者和各方面专家参与不足等原因。


上述因素既使改革缺乏社会的基本共识,也使得当前司法改革出现了比较突出的信任危机。


从司法体制内观察,当前存在司法人员的改革动力不足,不少改革举措在部分地方难以落实,地方优秀法官流失现象有增无减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有效克服和解决,完全有可能使司法体制改革再次无功而返。


因此随着司法改革进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如何激发地方改革的主动性,提高司法系统干部群众的改革积极性,提升社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信心,就成为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根本性问题难以触动的情况下,在司法改革的政治性与独立性之间的紧张关系难以突破和协调的前提下;


建议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中观、微观层次的改革举措,确保我国司法改革迈小步不停步不倒退,从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取得实质性进步。


一、努力实现个案正义,迈向以法制使用者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同志指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消除司法改革的信任危机,提升对法治信心的关键。


当前现实中仍有很多人喊冤,每一个冤案都影响到一个社会群体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因此司法改革的成效,首先应该体现在尽最大限度实现个案的正义,尽一切可能减少冤案。


为此所有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过程中,都要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以围绕个案正义的目标来改进工作,所有改革举措都要以「每个人的正义为准绳,迈向以法制使用者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二、推动司法改革的社会参与,实现改革过程的正当化


司法工作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重大的公共决策,不能再继续实行封闭化、神秘化的做法;


需要注重改革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开放,以实现司法改革过程的正当化,从而消除司法改革的信任危机。


可开展的举措包括


实现司法改革的文件、改革的进展、改革的效果公开化,有关改革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理性地对司法改革提出批评建议


鼓励社会司法改革研究机构的合法设立,允许、支持他们对司法改革的研究,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改革的能力和有效性;


发挥现有法律学者、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加强学者、律师等社会群体在司法改革决策中的话语权和积极作用


三、保障司法改革中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保证改革的公平性


这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是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由中央有关部门采取由上而下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加以推进的。


在司法改革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作为改革的对象,基层司法人员和律师等群体,对改革方案及其执行基本上没有话语权,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因此没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这不仅挫伤了地方司法官和律师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司法官的辞职潮。


因此,在未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应高度重视调动基层司法人员的积极性,既把他们作为改革的对象,又把他们作为改革的动力。


同时,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对律师的管理不断加强,严重限制了律师在司法体系及司法改革中应发挥的巨大作用,因此有必要未来将律师协会改革为真正为律师代言的律师自治行业组织。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一个重大改革的设计、实施过程中对改革弱势群体权益考量越充分,其公正性、合理性和公信力就越强,改革的阻力就越小,改革的社会效果就越好。


四、加强地方司法改革的责任担当,使各项司法改革举措真正落地


与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体制的改革在相当多的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付式改革,做给上边看的被动消极现象,地方有关部门缺乏改革动力,不愿承担起相应的司法改革责任。


为此可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调整


比如合理调整各地方改革试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不搞全国各地一刀切,对试点效果进行客观科学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弥补缺陷;


又如,在不违背中央司法改革大的方向原则前提下,给地方改革留下足够的制度调整空间,使之因地制宜地进行实施和创新,激发基础改革的活力,鼓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进行大胆试验和探索;


再如,引进竞争性因素调动地方的改革积极性,在全国全省范围内鼓励地方之间进行良性法治竞争,在司法机关内部实行内部岗位竞争,挖掘司法人员的工作潜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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